丈夫自书遗嘱留房产 妻子诉求继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10 18:23:15


  丈夫生前自书遗嘱留下房屋遗产,养子违背遗嘱擅自扣留产权证,。11月18日,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汤某名下的房屋一半归原告刘某所有,另属于汤某的一半由原告予以继承。
  
  原告刘某与汤某于1992年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汤某与前妻收养了被告汤某某。汤某于2010年2月18日因病死亡。原告与汤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3年在原桃源县某食品站院内共同购买了一间平房,该房屋在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在汤某名下。为了避免房产继承发生争议,汤某在生病期间,于2010年1月19日自书遗嘱1份,其内容为:多年以来,自己在生病期间系刘某所照顾,药费也由其支付,死亡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由刘某继承。汤某去世后,被告汤某某擅自将该房屋产权证占为己有,拒不交给原告。原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将登记在汤某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因手续不全,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予以变更。为此,,要求按汤某身前遗嘱继承房屋。
  
:原告刘某与汤某属于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汤某名下,但应属于原告与汤某共同所有财产,其中原告应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一半,另一半属于汤某的遗产;对于遗产的继承,汤某亲笔自书遗嘱,该遗嘱是汤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有效,被告应按照遗嘱内容将登记在汤某名下的房屋交由原告继承。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