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归一方所有属误解
发布时间:2020-09-11 09:12:15
婚姻房政,女人抓狂
“做牛做马很多年,一旦对方要离婚,我只能净身出户了!”这是很多人在看到刚刚推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后的最大感慨。
在房价飙升态势已成定局,房产成为一家中最值钱的财产之后,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房产是否能定性为婚姻双方共同财产规定上的变化被无数人拿着放大镜来审看,更成为坊间热议话题。有人总结说是“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
老公究竟是长期饭票还是临时房东?这几天,在网上,你很难找到比这更火爆的议题。有人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很给力”,欢呼“靠结婚狠狠捞一票的时代要终止了”,还有人认为这是“完全无视娘家人的权益,是时代退步”。甚至有人开始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开始谋划——婚期定在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之前还是之后,都有各自的小九九。
而这一切,在业内人士看来不过是一场误读——既不会出现大家担心的“净身出户”,也不会让“丈母娘家”赔了夫人又折兵。
没房住算生活困难,离婚时另一方需给予帮助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针对房产的规定跟之前有明显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这也是很多人感慨“净身出户”的原因——之前很多人认为结婚8年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就都是共同财产,而这个规定却明确了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
我在网上也看到这种说法了,其实这完全是一个误读。看一条法律规定不能把它割裂了来看,要把这次的《意见稿》三与之前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一和二相互配套、串联起来理解。
在婚姻法里是有相关配套的规定的。比如,《意见稿》第十一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再者《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离婚后,如果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没有房屋居住也是生活困难的一种,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这就不存在法律会让任何一方净身出户的问题。
在现行的司法判决中,也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付出在整个房子价款中所占的比例,然后按照房子的现价进行分割,婚姻延续的时间越长,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的越多,其所得比例肯定就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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