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的名义购房离婚属于谁

发布时间:2019-08-10 12:58:15


  核心内容:夫妻双方同意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应该视为夫妻双方将该房屋赠与其子女,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其子女所有。

  双方以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属于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房等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除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子女的名义购买的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但是如果双方同意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应该视为夫妻双方将该房屋赠与其子女,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其子女所有。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夫妻双方基于各种原因,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可以有效地减少离婚时房屋分割的麻烦,也可以避免在以后要征收的遗产税。但是,父母以未成年子女购房需要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1)由于未成年子女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房屋涉及的金额巨大,该子女对房屋权利的行使需要父母代理。

  (2)以子女名义购房后,房屋产权即属于子女。父母非为子女的利益,不得处理该房屋,例如,不得将房屋随意抵押、出售。

  (3)子女成年后,该房屋即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无权要回。

  (4)不能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房而逃避债务,逃避债务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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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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