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房改中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发布时间:2020-06-22 17:16:15
单位内部房改中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我们遇到下面一起纠纷:职工甲原住A房(系单位宿舍),位实行房改时,甲同意购买B房,A房由单位作价卖给职工。现乙向单位交了购房款,但由于甲对B房不满,不腾退A,致使乙无法进住。请问,?
我们认为,。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指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另外,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亦提出:“分配公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因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起的纠纷,应由本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信中所提情况目前当属于单位内部分配住房的一种特殊式。因为房改中单位卖房一般只限于本单位职工,且多为优惠价,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另外,对于这种房屋买卖关系我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调整。基于这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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