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单独二胎新政策2014

发布时间:2019-08-06 14:53:15


  核心内容:黑龙江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已经于2014年4月22日起正式落地实施。黑龙江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单独二胎的适用对象、独生子女的定义、申请程序、提前怀孕的合法性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黑龙江省单独二胎的最新政策。

  黑龙江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一、黑龙江省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对象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其中“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

  二、“独生子女”的定义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三、单独二胎的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1)如果夫妻双方户籍都是本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提出再生育申请;

  (2)如果一方户籍是本省的,可以向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提出再生育申请。

  2、审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婚姻、生育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并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3、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第一个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3)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等基础材料。

  四、除了“单独”还可以生“两孩”的情形

  1、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

  3、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4、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5、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6、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政府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