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4 09:59:15


一是同居纠纷的受理标准;二是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对于第一个问题,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

  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本案中赵某诉

  向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对于第二个问题,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

  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

  人民洼院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

  错程度妥善分割,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居生活期

  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

  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

  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参照最

  十八条的规走进行处理,即如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

  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判决返还。本案中,原告认可在按习俗举

  行的看人家、订婚、结婚,物品折价

  895元,家族接受礼品折价644元。该财产可视为在同居生活前,一方

  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但原被告双方已同居一年,并且被告没有提供

  证据证明因赠与财产而造成其生活困难,

  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赵某的陪嫁之物应视为个人财产,由原告所有,

  因此二审

  所有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