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无禁区 对家暴零容忍

发布时间:2019-08-31 21:17:15


  反家庭暴力法从3月1日开始施行,一个月来,在社会生活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吗,为什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干预?

  阚珂:家庭暴力是野蛮、落后的陋习,与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虽然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当中,但后果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女子监狱调研时,了解到有不少服刑人员是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后走向极端:妻子以暴制暴,将丈夫杀死。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但是需要法律介入加以干预。有了这部法之后,家暴就不再是家务事了。这部法不是一部软法,而是一部硬法,是能解决问题的法。反家暴无禁区,对家暴零容忍,反家暴不问动机。

  记者:为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经历了这么漫长的过程?

  阚珂:如果从1995年算起到2015年,反家暴立法经过了20年的时间。应该说对通过立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没有异议的,问题在于:

  第一,是在相关的法律中对禁止家庭暴力分别做出规定,还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第二,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能不能解决问题?怎样界定家庭暴力?有些典型的比较好界定,有些不好界定,这是立法的一个难度。家庭暴力问题具有特殊性,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矛盾、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之间的界限不容易区分,一些复杂的家庭关系等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此外,公权力在什么时候介入?这些问题都是立法中的难点。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过程中把握了哪些原则?

  阚珂:第一个原则,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实际。按照这一原则,法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立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不是为了加剧家庭纠纷、激化家庭矛盾。法律还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这也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对加害人要不要处罚,要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比如要拘留加害人,受害人同意不同意,有时是真心不同意,有时碍于个人顾虑是口头不同意,法律专门写上了“真实意愿”,对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

  第二个原则,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比如法律规定了有关单位发现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而且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以裁定的形式做出,这样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很好地衔接了起来,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接到相关投诉,给予帮助和处理。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状态时,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负责安置。这是规定公权力介入的条件。

  第三个原则,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