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时男方慷慨签约贱卖房 感情破裂后女方依约索房

发布时间:2019-08-03 06:56:15



双方正值同居,情谊胜于金钱。苏先生签约将50万元买进的房产以16万元的价格贱卖给情人。不料在双方情谊破裂后,林小姐却认真地拿着约定要求苏先生履约交房。7月17日,转让协议》继续履行,林小姐支付苏先生15万元,苏先生协助将产权变更登记为林小姐名下,过户税费由林小姐负担的一审判决。


2002年8月,林小姐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之后,林小姐将此房转售给案外人张女士并于次年取得产权证。再后与张女士终止了转让协议,返还已收房款40万元,并支付补偿费10万元及装修和电器家具费1万元等共计54万元。此时,林小姐与苏先生关系甚好。于是,林小姐与苏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苏先生以50万元受让该房,其中申请银行贷款35万元。林小姐将贷款用于支付张女士房款和补偿款。2006年4月,林小姐与苏先生已经同居,双方卿卿我我,不分彼此,互签《产权转让协议》,约定林小姐支付苏先生16万元后,房屋产权仍归林小姐所有。2006年8月,苏先生向要小姐借款1万元,并表示最晚于房屋产权转让时还清。林小姐表示此借款可在16万元房款中扣除。

然而,时间将两人间的情谊渐渐消磨。林小姐多次要求苏先生按协议履行,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林小姐将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该《产权转让协议》,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产归林小姐所有。

苏先生则认为,从林小姐处受让房屋合法有效。当时受让价格是有专业评估公司评估。而购房贷款35万元确由林小姐用于支付第三人赔偿款,此后的贷款也由林小姐按期归还。在2006年4月签订转让协议时,由于林小姐情绪不稳定,为了息事宁人,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林小姐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故现在不同意诉请。

,双方于2006年4月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此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苏先生表示此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辩称理由,因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或欺诈而签订此协议,难以采信。现林小姐要求双方继续按此协议履行,苏先生应当履行。林小姐应付房款为16万元,鉴于苏先生借款1万元,林小姐也同意此借款可从其应付款中扣除,为减少诉累,准许苏先生1万元借款从林小姐的应付款中扣除。在林小姐支付15万元后,苏先生应当协助办理系争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银行贷款余额仍由林小姐负责清偿。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林小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