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2020-11-18 23:55:15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

  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

  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

  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

  等。(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

  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

  彩票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

  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

  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

  则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

  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

  的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

  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

  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双方当

  事人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判决返

  还。但买卖、互易、彩票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

  债权、债务处理。

   (4)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5) -方在共回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

  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_次性的经济帮助。

   (6)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

  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

  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

  《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