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7年 财产不直接认定共有
发布时间:2019-08-06 04:34:15
导读:一位高级工程师与比他年轻20岁的外来打工妹由结识到同居,再到对簿公堂,长达7年的婚外情最终破裂。然而,他们的财产不直接认定共有,这是怎么回事呢?网为您分析此案例,解释为何非法同居7年 财产不直接认定共有。
一位高级工程师与比他年轻20岁的外来打工妹由结识到同居,再到对簿公堂,长达7年的婚外情最终破裂。近日,子女抚养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非法同居7年生一子
1988年,边x从某研究院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来,边x还开办了自己的公司,拥有一定数额的资产。他与结发妻子在1981年生育了一个男孩,现已参加工作。
1999年7月,一个偶然的机会,边x在广州市相识了从四川来广东打工的林x。2000年10月开始建立较密切的同居关系。2003年10月29日,林x在广州市剖腹产生下儿子边小鹏,边小鹏出生后户口随母入籍四川。
结婚提议遭女方拒绝
2004年6月,边x以其名义在珠海市购买华南名宇名仕园某套房子给林x母子居住,该房价款为人民币58.7818万元,面积149平方米。边小鹏出生后一直由林x照看,林x于2005年3月装修房子后搬入居住。
边x为与林x结婚,2005年3月16日与其发妻在广州市协议离婚。2006年7月,边x提出要求与林x结婚,因林x不满边x对财产的约定内容而不同意结婚。边x因此于2006年7月14日在珠海市接走儿子边小鹏回广州市,2006年8月22日又与发妻复婚。
反目后两次对簿公堂
抚养权的诉讼。,及分割同居期间购置房屋。
:为了有利于边小鹏的健康成长及照顾女方的权益,非婚生儿子边小鹏由林x抚养,并由边x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1.6万元,边x享有探视权;边x于2004年6月以其名义在珠海市购买给林x母子居住的房子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处理,归边x所有,由边x补偿一半折价款人民币29.3909万元给林x。
一审判决后,边x不服,。
,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均由边x支付、林x并未出资,遂作出判决:孩子由林x抚养,边x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200元,至边小鹏18周岁止;驳回林x要求分割华南名宇名仕园某房产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同居期间财产不直接认定共有
主审此案的法官称,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属于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应直接认定属双方共同共有。而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该房屋购买于2004年6月,此时边x与发妻尚未离婚,即该房屋购买在边x与发妻的婚姻存续期间,这期间同时存在边x、发妻的婚姻关系及边x、林x的同居关系。边x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他购买该房产,而林x出示不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出资,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涉案房屋购买时属于边x与发妻的共同财产,林x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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