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如何给付?
发布时间:2019-08-05 02:12:15
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精力、时间和心血上要付出很多,另一方理应在抚养费、教育费上多付出一些,在金钱上做些弥补。
可是,实际生活中也有另一种情况: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为竞争对孩子的抚养权提出要对方的抚养费,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对孩子的成长也是不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子女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已满18周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然须给付抚养费:属于尚在学校接受高中教育以及以下学历教育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关于教育费的负担,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学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这时家长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就应该继续负担必要的教育费,该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我国条件下,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根据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的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缘关系,不能因当事人的意思而予以解除,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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