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9-08-18 01:35:15
核心内容: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下面婚姻法编辑教您如何区分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
一、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同居关系的处理:
1、同居关系的认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即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2、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3、同居关系应予解除。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4、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准用婚姻法有关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借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于女的规定。
二、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大家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末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又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其区分为“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将原来所称的“非法同居关系”删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关系”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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