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逃债 赠房给老婆后离婚

发布时间:2019-08-22 12:39:15


法官说法

借给他人25万元后钱却要不回来,打官司胜诉却发现债务人抢先一步与妻子离了婚,并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离异妻子之女,。万般无奈之下,债权人,要求撤销对方为逃避债务签订的赠与合同。9月27日,,撤销了债务人王某与第二任妻子之女签订的赠与合同。一审宣判后,被告方没有上诉,判决于昨天生效。

王科长三次开口借了25万

四十出头的陶晶是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2007年6月她经朋友介绍结识了王凯,接近退休年龄的王凯当时在一家省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任科长。两人相识不久,王凯即以朋友阿莉急需用钱为由向陶晶借款,考虑到王凯有可靠的身份和收入来源,陶晶即于同年6月26日借给王凯10万元。陶晶之所以轻易把钱借给王凯,自然也是有所图的,那就是希望赚取高于银行好多倍的利息。还款时间到了,但王凯不仅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而且又于这年的6月30日开口向陶晶再借5万元,陶晶再次答应了王凯。此次借款的1个月后,王凯第三次开口向陶晶借钱,陶晶再次借给他10万元。

王凯三次共借了陶晶25万元,每次借钱他均出具正规的借条,把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约定利息及不能按时还款的罚息等,都写得清清楚楚。只是三次借款到期后,王凯均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陶晶意识到不妙,便不停地向王凯催还借款,但王凯总是找借口向后推。次数一多,陶晶开始急了。2009年6月24日这天,陶晶一口气向王凯发出了三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催款通知,希望其能尽快还钱,可王凯表示目前仍不具备偿还能力。

为躲债离婚转移财产

1950年出生的王凯,离异后于2001年5月和小自己17岁的张文英再婚,婚后张文英携其与前夫的女儿王娟和王凯共同生活。虽然王娟不是自己亲生,但王凯对她还是疼爱有加,新组建的三口之家其乐融融。遗憾的是,这一切皆因王凯无法归还陶晶的巨额债务而变得好景不长。王凯以个人名义借陶晶的25万元,据称都给了朋友阿莉用作经商,但阿莉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血本无归。阿莉没钱还给王凯,王凯也就筹不到钱还给陶晶,加上利息和罚金越滚越多,王凯这才发现自己惹了大祸。

2008年11月上旬,面对陶晶三天两头追讨债务,王凯想出了金蝉脱壳之计,他和妻子张文英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将月退休金中的3000元用于支付张文英及女儿王娟的生活费和学习费用。2009年2月25日,王凯与王娟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王凯自愿将四维新村房屋无偿赠与王娟,张文英作为王娟的代理人在房产过户文书上签了字。2009年3月10日,王娟领取了四维新村房屋的“两证”。

得知王凯办理了退休手续后,2010年3月,,要求王凯及其妻张文英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审理中,。4月30日,,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张文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然而让陶晶失望的是,王凯并未主动履行判决结果,无奈之下,。

,除了赠与王娟的房子外,王凯还有另外两处房产,一处房产在王凯与第一任妻子离婚时,约定由她和女儿居住,不能执行;另一处则是非产权公房,也不能执行。而关于阿莉的债权,由于其没有偿还能力,也得不到执行。王凯将四维新村的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王娟后,他名下也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陶晶才知道,王凯来了这一手。“知道我要债,还跟老婆离婚,把房子也给别人了,这是故意要逃债啊,”陶晶查明上述情况后,于今年8月将王凯、张文英、,,并将房屋恢复到王凯名下。

9月27日上午,,,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张文英辩称自己与王凯在2008年11月离婚,丝毫不知王凯欠陶晶25万元的事。如今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女儿还在读书,就靠着王凯的退休工资过日子,四维新村的房子是其女儿合法取得,也是她们母女俩目前唯一的“避风港”,。王娟则辩称:其并不清楚陶晶与王凯、张文英之间的纠纷,她受赠涉案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王凯拒不到庭,致法庭调解无法进行。

法庭审理后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以保全其债权。本案中,陶晶要求撤销被告方就四维新村房屋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判决撤销王凯于2009年2月25日将鼓楼区四维新村住房无偿赠与王娟的赠与合同,该房屋产权恢复至王凯名下。一审宣判后,被告方在法定时效内没有上诉,昨天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据了解,。在生效判决面前,王凯若仍不能归还陶晶的款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李自庆 缪海燕

本报记者 罗双江

法官说法

该案为什么会这么判、主张撤销权又该注意哪些问题?结合本案,:首先,陶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条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陶晶得知王凯赠与房屋至起诉之日尚未超出一年。

其次,王凯在无偿赠与房屋之时,明知其对陶晶的债务已经到期,但其不仅不及时还款,而且还无偿赠与该房屋,主观存在恶意。

第三,王凯的无偿赠与行为对陶晶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本案中,由于王凯的无偿赠与而导致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对陶晶造成实质意义上的损害,同时王凯也无证据证明其行为未对陶晶造成损害。 杨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