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借款 若为生活女方应还款

发布时间:2019-08-29 09:59:15


    夫妻虽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男方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后男方出车祸死亡,债权人将女方告上法庭。5月27日,,判决女方给付债权人借款5万元。

  

    汤阴县城关镇的林青与刘妮原来是一对夫妻,2005年7月2日,双方因吵架离婚。离婚后,他们仍在一起同居生活。林青与刘妮在汤阴县西关做服装批发生意,因缺乏资金,去年1月4日,林青向朋友刘丹借款5万元,并向刘丹出具了借条。去年11月15日,林青出车祸身亡。刘妮料理完林青的后事后,刘丹向刘妮提起借款一事时,刘妮以2005年就已与林青离婚为由,拒绝承担债务

  

,林青与刘丹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林青与刘妮虽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外人很少知道二人已离婚,且林青死后,刘妮以妻子的名义料理后事,二人之间构成同居关系;林青所借之款用于共同的家庭经营,故应认定该款系林青和刘妮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故刘妮对这5万元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林青已死亡,故该笔借款应由刘妮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