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妻清偿岳母债 钱被扣押仍须还

发布时间:2020-04-23 00:50:15


    近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倪卫偿还原告罗秀林借款3万元。

  

   倪卫与罗琴艳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6年2月,被告倪卫因办厂经营需要资金,向岳母罗秀林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两年。2006年5月,倪卫交给罗琴艳3万元,要其归还给罗秀林,但罗琴艳事后扣押该钱,没有交给罗秀林。2008年6月,罗秀林以倪卫借钱不还为由起诉

  

,被告只是将钱交与罗琴艳,要其归还原告,但罗琴艳承认并未将该款归还原告,因此,在借条仍在原告手上的情况下,被告提出已归还原告借款的辩解依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