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无过错方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须知
发布时间:2019-08-29 06:46:15
离婚案无过错方
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须知
(2006)X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XXX: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告知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有关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4、“损害赔偿”的提出: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如被告同意离婚的,被告就此提出“损害赔偿”的,则另行起诉,合并审理。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调解不成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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