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发布时间:2019-08-18 15:56:15
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笔者结合实践,对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略陈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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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调清偿债务的前置性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既可以是货币,也可能是财物。审判实践中,以共同财产中的货币偿还债务或以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同数量的财物偿还债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通常不会产生异议;而用共同财产中的财物折抵债务(货币或者其他财物),当事人与债权人往往会发生争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债权人只要求偿还本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不合法,且债权人既要求偿还本金,还要求偿付利息、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难免会出现矛盾分歧。然而,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为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除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剩余部分再行分割外,对清偿共同债务的方式,应当征求案外债权人的意见。当事人与债权人的意见一致的,应当即时履行完毕,并在法律文书的叙述事实部分予以说明,主文部分可不涉及;意见相悖时,,以促使其自行和解。如果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先行解决债务纠纷。
二、注意审查协议的合法性
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通过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明确全归一方所有,而将共同债务载明全由另一方清偿,致使债务人无法索回债务。因此,、清偿共同债务的协议是否合法,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事后发现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搞假离婚,届时如何处理亦值得探讨。笔者认为,鉴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不可逆转性,不论其离婚的真实意图如何、协议内容是否违法,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就涉及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清偿的调解内容,因其违反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逃避债务的履行恶意串通而达成的协议无效,,并可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三、讲究判决内容的科学性
,对清偿共同债务责任的确定,通常采用两种表达方法。一是概括式,即只载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二是列举式,即欠某某多少债务,由谁在何时清偿,都一一表述。从审判实践看,概括式过于原则,双方责任不明。离婚后,不论债务数额大小,债权人起诉时都必须将原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列举式又过于具体,不便于离婚案件的及时审结。特别是对事实上存在,但离婚案件当事人未提供、,离婚后债权人索要困难。同时,因债权人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不能上诉或申请再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清偿债务,作为案外人的债权人,。因此,上述两种表述方法都欠科学。笔者认为: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对债务数额无争议时,判决书可以写明该债务的数额;有争议的不宜明确债务数额,只说明欠谁债务即可。对清偿责任,只明确何人何种债务由谁偿还或由双方按一定比例清偿即可,无须明确清偿时间。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其他共同债务,应当一并明确双方分担清偿的比例。总之,准予离婚的判决,只宜解决共同债务分担清偿的责任,而具体清偿应当在离婚前或者离婚后,通过诉讼程序或非诉讼程序另行处理。
四、掌握清偿责任的灵活性
,明确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对清偿责任的确定,可根据当事人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结合分割共同财产灵活掌握。根据审判实践,当债权人是夫妻一方的近亲属或朋友时,可以适当多分割部分共同财产给这一方当事人,并由其单独清偿有关近亲属或朋友的债务。这样做有利于缓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便于债务的清偿。对购置特定物所负的共同债务,可将特定物分割给一方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共同债务,可将现存的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折价分割给适合于继续经营的一方当事人;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将共同财产折价分割给原告一方,由分割到上述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单独清偿与其等值的债务,其余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再行确定。这样,不但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而且当离婚后取得上述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还债,债权人起诉后,,从而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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