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AA制” 能否对抗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9-08-03 10:49:15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价值观的转变,年轻夫妻结婚之前约定双方“财产AA制”,互不干涉各自私生活等事情已经越来越常态化。身边有这样的一对夫妻,父母、亲戚朋友也都坦然接受而非“嗤之以鼻”表示不解。“财产AA制”在一定程度上带给夫妻经济独立、自主的快感,方便了夫妻之间财产管理和分割。但是这份协议毕竟只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如果第三方债主拿着借条找上门来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二人共同承担,另一方能不能以“财产AA制”为由保护自己的财产还需要斟酌。

  案例:白领夫妻约定财产“AA”制 第三人不知情夫妻共同偿还

  80后夫妻小丽和小海都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小海更是曾留学美国三年,风华正茂的两人都有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个性都很强、思想都比较“潮”的两人在结婚前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财产AA制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经济分别独立,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互不干涉。2014年,小丽辞职自己独立创业,因为开店需要以个人名义向一位好友小强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以后还清。后因经营不善,小丽无法按期归还借款,。

  在庭审中,小海以自己和小丽“财产AA制”为由进行答辩,认为这20万元是以小丽个人名义借的,属于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同意偿还。

  对于小海的答辩意见,小丽表示认可,承认这属于自己一个人的债务,应该由自己一个人承担。但同时,小丽也认可自己在借款时并没有向小强说自己和小海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小强不知情。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小丽和小海虽然约定双方财产AA制,但是小强作为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所以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小丽和小海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的方式,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该案中小丽和小海之间有关“财产AA制”的约定,对他们夫妻二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