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证人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0 15:04:15


  核心内容:离婚案件中,证人证言也是重要证据。证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哪些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更具有证明力?哪些人不能作为婚姻案件的证人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在离婚案件中证人的条件。

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只限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

  在我国证人有两种,一种是单位证人,一种是自然人证人。单位出具的证言通常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自然人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一、离婚案件中,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1、证人是除了当事人和作为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未成年人,。

  二、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作为证人。

  2、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

  3、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三、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自然人出证应该在庭审中口头陈述,有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包括: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