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发布时间:2019-08-27 01:55:15
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两个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善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起着重要意义。由于是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所以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有着认识上的偏差。笔者根据对新婚姻法的理解及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下个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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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及宣告程序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重婚婚姻。重婚是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果是重婚的后一个婚姻当然无效。(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双方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如果结婚后治愈的,则婚姻关系有效。(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则婚姻关系应该有效。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或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婚后已届至的,危害已经不会发生,将这类婚姻再宣告无效已无实际意义。婚姻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认定,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如果当人申请婚姻无效那么应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如果申请人提出离婚可按离婚处理。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是指婚姻关系的缔结者。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基层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生产队(组)、基层工会等。(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如果一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则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3)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就是双方的近亲属均有权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只要查明被申请的婚姻符合无效的情形,一律作出判决,不存在调解。对婚姻无效作出的判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判决之后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理可撤销婚姻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申请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应当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申请撤销婚姻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1)“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志而结婚的情形。(2)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享有撤销该婚姻的请求权。因胁迫而结婚的,虽然婚姻关系的缔结不是出于受胁迫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但这种婚姻并不是当然无效,主要是考虑受胁迫方在与对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感情,有了感情便有了婚姻基础。由受胁迫发展为自愿。因此法律规定是否与对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由受胁迫方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受胁迫方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的,婚姻关系无效,否则婚姻关系有效。(3)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是受胁迫本人,不能是其他人,对方及双方的亲属均无权直接申请。申请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事实应该有证据证明。(4)申请的期间是一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能够查明婚姻关系确实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的,应该予以撤销,没有别的选择权。,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和再审的权利,。(7)如果经受胁迫方同意,对婚姻关系也可以调解,这也是根据婚姻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之后,经过考虑或双方亲属做工作,已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经过受胁迫人的同意,可以进行调解。(8)对婚姻关系判决撤销之后,其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则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里“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记机关、,才确定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未经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按无效对待。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关系
相同点:一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当事人办了结婚登记证的。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销后,都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没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时处理原则是一致的;;五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失去之后,都可以认定为有效婚姻。不同点:一是无效婚姻在客观上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法定要件,而可撤销婚姻则符合法定要件;二是在主观上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是自愿的,而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其中一方是被胁迫结婚的,不是自愿的;,可撤销婚姻如果经受胁迫的一方同意,对其婚姻关系还可以调解,而无效婚姻则不能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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