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婚姻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2 05:40:15
核心提示: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撤诉的,不予准许。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条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只有符合结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是绝对无效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律义务关系。
,,审查中发现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应先就婚姻是否无效作出判决后再进行审理离婚案件;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应当继续审理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并就婚姻无效和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分别出具判决书。
【案情介绍】
李某与马某是姨表兄妹,2002年两人隐瞒近亲关系,骗取婚姻登记部门的信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马某离婚。,原、被告系近亲结婚,属无效婚姻,对双方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审判结果】
10月28日,。
【案件评析】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撤诉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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