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精神赔偿 因无证据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07 06:10:15
近日,离婚纠纷案,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未获支持。
原告王某诉称:1998年6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长子已成年。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产生矛盾。2001年原告外出打工,2005年6月19日,原告在一寺院出家,不能与被告共同生活,因此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离家出走多年并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伤害很大,因此要求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及抚养孩子的费用50 000元。
: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且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婚生子女已成年,不涉及抚养问题。双方现无需分割财产。被告主张原告对婚姻不忠实,对被告精神方面造成伤害,要求损害赔偿,因未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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