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忠红杏出墙 离婚丈夫获赔精神损失3千元

发布时间:2019-08-23 13:36:15


3月26日,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惠与被告王晓离婚,原告张惠支付被告王晓精神损害赔偿款3000元。这是该院第一起因妻子不忠而被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案件。

  1997年,原告张惠与被告王晓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自由恋爱,1998年3月5日双方在安福县寮塘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9年1月5日生育一男孩。不料好景不长,2007年10月2日原告突然离开家庭与他人同居,给这个家庭蒙上一层阴影。被告多方寻找但音讯全无,就在被告心灰意冷之时,2008年1月2日原告主动打电话给其姐承认错误,并希望回到被告身边。经原告姐姐的劝说,被告谅解了原告,家庭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岂知原告劣迹不改,于2008年1月27日又外出与他人同居生活,为此,原告的弟弟与其姐夫到处寻找,终于找到原告,劝其回家,却遭到拒绝,并与原告同居男子发生争执,原告弟弟、姐夫均被打伤。

  庭审中,原告张惠诉称,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怀疑原告有婚外情,严重地伤害了原告自尊心,损害了双方的感情,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离婚。被告王晓认为,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只因原告与他人私奔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由于原告的过错,应支付被告损害赔偿款10000元。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后因原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外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予准许。鉴于原告的过错,造成被告精神损害,原告应给予适当的损害赔偿,但被告的要求过高,应予核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