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6 11:05:15


  第一条 为了认真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保定市有关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资金发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条例》规定应当享受奖励的夫妻,退休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未作出或已作出结论的。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受奖励的具体时间规定:

  一、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生育子女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一)、由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定州市国家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本单位审查;

  (二)单位应及时对申报人的申报进行初审,并在单位公开栏内公示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将奖励对象的资料报市计生局奖励扶助办公室审查;

  (三)市计生局奖励扶助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集体对全市拟受奖励人员进行审查,确定奖励资格。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应向本单位及市奖励扶助办公室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单位应当根据其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查奖励资格:

  (一)身份证;

  (二)户籍登记卡;

  (三)结婚证;

  (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