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可请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3 07:58:15


1995年3月,龙门县龙城镇居民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男青年李某,同年10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6月,小孩出生后,李某见生了个女儿而很不开心,经常外出赌博、喝酒,夜不归家,对家庭的冷暖不闻不问,导致家庭矛盾加剧,口角不断,李某经常酗酒回来对刘某拳打脚踢,刘某被打得遍体鳞伤。离婚,并请求被告精神赔偿3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原告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由于是调解结案,原告愿意放弃精神赔偿,。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是可以获得精神赔偿的。,体会到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对妇女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然而,或许是对法律的不熟悉,或是害怕男方等原因,大部分妇女离婚时都不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向妇女们提个醒: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