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因怀孕流产等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可向对方主张赔偿吗?非婚性行为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法律保护吗?对于婚外的性行为,事前的承诺或者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07-16 14:30:15
【问题提示】
女方因怀孕流产等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可向对方主张赔偿吗?非婚性行为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法律保护吗?对于婚外的性行为,事前的承诺或者协议有效吗?一旦发生了婚外性关系的严重损害,有什么途径可以得到保护?
【案例1】爱上已婚男人的代价——他为何不用为宫外孕手术买单?
娇小可人的阿眉从一所职业中专毕业了,分配到了当地一家大型的服装厂作仓库保管员。2001年元旦,阿眉在厂工会组织的新年舞会上认识了宣传科的干事阿强。阿强文质彬彬,口才一流,被誉为厂里的风流才子。阿强经常借工作之便开车带阿眉去郊外拍照,又会摄影又会写作的他,还经常写诗送给阿眉,天性浪漫的阿眉很快就被俘虏了,对阿强爱得死去活来,经常邀请阿强来自己的单身宿舍。后来阿眉发现阿强无论和自己怎么亲热,但夜深了都坚持要回去,经过打听,才得知阿强已有家室。阿眉顿时伤心欲绝,与阿强分手。但几个月过去,阿眉对其他追求者没有任何兴趣,心里一直装着阿强。不久,阿眉无法抗拒阿强热烈的追求和深切的关怀,又回到阿强的怀抱。后来,阿强经常向妻子撒谎晚上散步,然后偷偷遛到马路对面阿眉的单身宿舍来陪伴阿眉,深夜再返回自己的家。阿眉一心一意爱着阿强,与他保持着情人关系,也没有要求任何名份。由于性生活中阿眉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2002年5月,阿眉怀孕并被诊断为宫外孕,住院后做了右输卵管切除手术,共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医院住院期间,阿强不但没有来医院探望,甚至任何短信电话也没有,更别提给阿眉手术费用了。出院后,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阿眉对阿强的行为彻底失望,深感不甘,要求阿强承担医疗费。阿强不理,2002年7月,阿眉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讼,要求阿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三万多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阿眉对阿强已婚的事实知情而继续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且在与阿强保持婚外性行为期间,并未与其他男子保持密切交往,阿眉的受孕与阿强有关。,阿强赔偿阿眉3000元。,阿强和阿眉之间的婚外性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但性行为导致宫外孕的发生,而且造成右输卵管切除的概率,就医学上而言,是相当小的,它与女性自身特殊生理结构也有必然的关系。阿强与阿眉发生性行为时,对导致宫外孕的损害结果是没有办法预知的,当然也是不能预想到的。阿强对阿眉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但是阿眉遭受到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由阿眉独自承担这个后果显然不公平,,由阿强和阿眉分担了民事责任,。此案因索赔的情节罕见,从而引起社会关注,在法学界,该不该支持阿眉的诉讼请求也引发了一场争论。
【案例2】一诺千金——他为何要为女友的怀孕流产负责任?
2004年夏天,同学四年的小安和乐乐终于熬到大学毕业了,对相恋已经三年的情侣来说,同居在一起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小安在一家外资企业负责部分产品的采购工作,乐乐则进了家民营企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薪水虽不及小安的一半,但工作却比经常出差的小安舒服多了。小安是个顾家的男孩子,每月一发薪水就如数上缴给乐乐,而乐乐则像个家庭小主妇一样,将租来的小屋收拾得干干净净,每天从早点到夜宵,安排得花样百出,让小安吃得津津有味,每个月略有节余的时候,乐乐都小心翼翼地存起来准备付婚房首付款,自己甚至不舍得去买新衣服和化妆品。就在乐乐一门心思为将来的小家打算的时候,2005年8月15日,她无意中在小安忘记带走的笔记本电脑上,发现了小安和一个女同事出差在外拍的许多亲密照片。晚上在乐乐的追问下,小安老实地回答说,他的确很喜欢那个女同事,却又不想伤害乐乐,已经矛盾很久了。乐乐无法承受小安的背叛,伤心地主动提出了分手。谁料几天之后,乐乐感觉身体不舒服,到医院一检查才知道是怀孕了,家在外地的乐乐无人商量,急得只好把真相告诉了小安。小安因为第二天下午定了机票要赶去外地参加产品订货会,就于当晚回来给乐乐写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因我的原因致使乐乐怀孕流产,如有不良后果由我承担,对她本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我愿以一年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并对她流产手术后的恢复阶段给予照顾(包括做可口的饭菜,保证其心情愉快等冬种事宜),未尽事宜观后效解决。”第二天,也就是2005年8月20日上午,小安陪同乐乐到医院进行了流产手术,观察一会后把乐乐送回家中,下午就赶往机场。谁料,小安的女同事一路上听小安说到了乐乐流产、小安承诺照顾的事情,顿时醋意大发,立刻把小安管得紧紧地,出差回来后也不许小安去照顾乐乐。乐乐见小安如此绝情,,要求小安履行承诺书中的所有内容,而且因为可能无法受孕,要小安承担精神赔偿费10万元。
法庭审理中,乐乐提交了医院的医疗票据及医疗手册,证明其因流产导致自己患上重度抑郁症及轻度焦虑症,并有可能将来不能受孕。小安称承诺书是在乐乐的逼迫下书写的,并称乐乐的所有医疗费是自己支付的,但当时因急着赶飞机并没有自己保管票据,而是将医疗票据等一起给了乐乐。同时小安还提供了的租房协议及支付了2005年全年的租金收据、工资折复印件,证明其工资卡一直在乐乐处,两人同居期间以及乐乐流产手术后的房屋租金已经由自己支付,而之前及之后的日常开销也一直从他的银行卡里支付。
,小安与乐乐系自由恋爱并同居。在此过程中,乐乐怀孕后流产,身心受到一定伤害,且小安对其出具承诺书,承诺因其原因导致乐乐怀孕流产,其支付一年工资作为补偿。从人与人之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确实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小安理应承担乐乐由此受到伤害的相应责任。现乐乐起诉要求小安赔偿一年的工资作为补偿金,理由正当,,但应当扣除小安已经支付的房租及乐乐从小安的银行卡中实际支付的日常生活费用;其主张的医疗费,其中包括治疗精神疾病所花费用,乐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与其流产存在直接、必然联系,;其主张的如未来不能生育,小安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尚未发生且并无权威部门鉴定结论,如将来实际发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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