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随便说与人同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0-07-31 05:28:15


王先生在多种场合称曾与50多岁的高女士同居,并用了一些不雅之词来形容高女士,备受压力的高女士遂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近日,。   高女士和王先生都已年过半百,双方于2005年相识。2005年5、6月间,王先生曾在各种场合对高女士的朋友说,高女士是他的女朋友,双方曾经同居,发生过性关系,并用了一些不雅的词语来形容高女士的身材。一时间,高女士亲友对高女士议论纷纷,给高女士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今年6月,,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在法庭上,王先生则辩称两人之间并非象高女士所称的是同事关系,而是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以发展男女关系为前提进行交往,所以他曾经表示过高女士是他的女朋友,但没有说过双方发生性关系等侮辱性的语言,不同意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王先生曾有过诋毁之辞,高女士还提供了四名证人到庭作证,四名证人一致表示曾听到过王先生有过上述言论。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高女士提供的证人证明王先生曾多次在他人面前说两人曾经同居、发生性关系等,该言论涉及隐私,使高女士的公众评价下降,已经侵害了高女士的名誉权。王先生虽然否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否定。据此,判决:王先生以书面形式向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