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过错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3 14:42:15
■北京大学法学院 马忆南
新近讨论婚姻法时,在专家建议稿第 67条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采纳了专家建议稿第 67条的规定。这条规定借鉴了法国、瑞士等国民法的做法,只赋予离婚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仅限于离婚的场合。
破裂离婚主义与过错离婚主义
许多人,特别是妇女,在过错因素在婚姻法中变得无关紧要、不受重视时感到震惊和愤怒。在过错离婚主义时代,有过错的丈夫或妻子要对其过错行为付出代价,。而受害一方则不但可以离婚,而且还将从财产分割、抚养费的给付等含有经济内容的离婚裁判中得到较多的利益。离婚判决被视为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救济手段。而当代主要西方国家(中国亦如此)法律实行破裂离婚主义,只要婚姻关系破裂即可获准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对离婚判决已不构成重大影响。以通奸为例,二次大战后,性道德、性观念有了很大变化,传统的排他的性爱观已渐不被采纳,取而代之的是不干涉相互自由和“抑制爱的嫉妒心”的论调。各国在立法和司法时,多少受到此观念的影响,对于夫妻的贞操义务不作严格要求。在美国, 70年代以来,一种观点认为,已婚者因与他人有自然的、自发的性关系而承担法律责任,已不是国家该关心的事,甚至认为是侵害个人基于自然合意性关系的隐私权。英国在 70年代就删除了因通奸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通奸视为自然爱情的竞争,完全委诸于道德来处理。
但是,传统的立法和司法仍然很普遍地存在,如《法国民法典》第 265条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害。”《瑞士民法典》第 151条规定:“(一)因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受到侵害时,有过错配偶一方应负一定损害赔偿责任。(二)因离婚而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我国《台湾民法典》第 1056条、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 50条也有类似规定。
为什么离婚了要赔偿无过错方?
将通奸视为自然爱情的竞争,完全委诸于道德来处理,这种观念恐怕很难为我国多数法律界人士和老百姓所接受。至于配偶一方的其他过错,如重婚、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违法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就更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的国情来考虑问题,果断地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美德进行奖赏和对干坏事的人予以惩罚,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因为当一方故意违反婚姻义务,实施虐待、遗弃、重婚、通奸等行为,造成他方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时,这种损害不可能通过离婚本身而自然得到消释。只有通过损害赔偿,才能使受害方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也才能使加害方得到应有的惩戒。有人在论证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时举例说,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 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1/4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的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 60%以上。据全国妇联统计,我国有 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34.5%。 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 11个市组织了 1589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有 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 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经常(平均每月 4次)和有时(平均每月 1次)受丈夫施暴的分别占受暴妻子总数的 32.1%和 39%,严重暴力有增多的趋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看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非常有针对性的、有现实意义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通奸、重婚、虐待、遗弃配偶等不良社会现象。
离婚赔偿制度补偿了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目的,旨在通过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之请求,,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慰抚金等民事责任,来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之精神,制裁加害方的违法行为,达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之目的。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一)填补损害
这是损害赔偿制作为侵权行为法之基本救济手段的最重要功能,通过补偿损失,使受损害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离婚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目的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限。因离婚所受的可期待财产权益的损失,如继承期待权的丧失等不属赔偿范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瑞士采取给付慰抚金,法国则采取支付赔偿金。我国《民法通则》第 120条对精神损害之民事责任规定了两种方式,一为非财产责任,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赔偿金。对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支付赔偿金,还是给付慰抚金,都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使该损害得到平复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一致的。
(二)精神慰抚
精神损害赔偿虽亦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之慰抚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权益遭受损害遭受的痛苦。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慰抚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慰抚被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悲伤、抑郁、愤怒、绝望和恐惧。由加害人给付慰抚金,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痛苦。
(三)惩罚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损害赔偿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而且要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离婚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即首先是违法性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通奸、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仅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有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有责离婚原因存在。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
《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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