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往费用”引发命案 男子杀死歌厅服务员
发布时间:2019-08-26 06:15:15
因与歌厅服务员在“交往费用”上产生矛盾,当听到服务员说“要么给我钱,要么我告你强奸”后,张A残忍的将服务员邱某杀害。12月8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了张A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死刑,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二万余元。
今年41岁的张A(曾用名:张X),河南杞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张A于2010年2月14日晚上6点左右,在XX区西红门镇十村某院内其租住的房间内,因交往费用问题与邱某发生纠纷后,用手扼压邱某的颈部,致邱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张A将邱某的尸体背至该村某俱乐部东北侧大院的空置平房内进行焚烧。张A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据张A供述称,他在某歌厅唱歌认识了邱某,俩人认识后不久就发生了关系,在每次发生关系后,他都给邱某100或200元钱。2010年2月13日晚上12点左右,邱某给他发短信说需要钱,于是他在第二天下午5点多约邱某回到了他的暂住地,俩人又一次发生了关系,之后他给了邱某200元钱。但邱某却对他说:“不行,这次你得给我2000元,要不然就告你强奸”。他听了之后非常生气,于是他就把邱某按倒在床上,用手使劲掐邱某的脖子……。晚上10点钟左右,他背着邱某的尸体来到京良路南边新修地铁下面的破房子……。
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的侦查,发现张A手机与邱某手机在2010年2月14日2时42分、17时22分通话两次。17时22分的通话也是邱某手机号码最后的通话记录。于是,公安机关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张A抓获。经询问,张A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A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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