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从未领工资 “女婿”诉请工资被驳
发布时间:2020-01-20 12:48:15
女婿当上老总
制造公司的老总秦某对贾某的年轻有为、踏实工作颇为赏识,其千金秦小姐对贾先生自然也有倾慕之心。不久,两人卿卿我我,公开了恋人身份。1年后,贾先生如愿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的女婿。出于对贾先生的信任,秦某让贤,贾先生荣登老总宝座。然而,随着贾先生和秦小姐夫妻关系的淡漠,婚姻出现危机。秦某发觉对女婿已难以委以重任,便将其从代表人的位置上“请”了下来。2008年下半年,小夫妻宣布一刀两断。在这样的情景下,贾先生以从未领到过工资等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制造公司支付工资等共计45万元,然未获支持。为此,,要求判令支付2002年下半年起的工资、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年终奖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45万元。
“翁婿”法庭争辩
贾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02年下半年进入制造公司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虽然尽心尽力,但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自己是翁婿关系,故从未向自己支付过工资。2007下半年起,由本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业务,但财务、现金进出仍由丈人老头掌控。制造公司辩称,2002年下半年,贾先生进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当时,法定代表人为秦某。2003年,贾先生与秦某的女儿秦小姐结婚。之后,贾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贾先生与秦小姐离婚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更换为秦某。虽然公司最多的时候有20多个员工,但正常经营的时候最少只有3、4个人。有时1年的利润仅为1万余元。由于贾先生的原因,制造公司已不再经营。因此,贾先生在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不符常理败诉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贾先生进入制造公司工作,双方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其称公司在2008年之前从未支付过工资的诉称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故其要求公司支付其在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负责制作工资单,但仍称自己未签收过工资之陈述,明显不符常理。反之,由制造公司提供的工资签收单上反映,其收入由贾先生本人签收,因此,贾先生要求支付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工资及25%的补偿金之请求,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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