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3 17:39:15


离婚诉讼中,核心问题有四个:
一、首先是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起诉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答辩一方如不想离婚,则要积极举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
(1)、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规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分居这四种情况下,应当判离。
(2)、,这14个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起诉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举证的。
一般来说,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如果没有以上二个法律规定必须或可以判离的情况,,会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如一方坚持离婚,须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半年后,第二次提起诉讼才可能判决离婚。
二、关于孩子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
如何认定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2)、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3)、十周岁以上,尊重子女本人意见;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这是离婚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很少有离婚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确定一致,婚姻维持时间越长,共同财产与婚前财产越难确定。分割共同财产,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
(1)、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列举方式列出了应该定性为共同财产的范围,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产,不动产,以市值分割,一般包括装修;家具电器;存款,一般以余额分割为主,如果有证据证明有恶意转移隐匿的情况,以查实的为分割基数; 股票:以资金账户和股票市值的总额计算。公司、企业股权,以所占股份比例及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值计算。其它可计数的共同财产。
(2)、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平分基础上,参照财产来源、本着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照顾女方以及对家庭做出较大贡献一方。
四、是关于无过错赔偿及精神赔偿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四十六条,对于无过错方可提出精神赔偿的范围和种类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即只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四种情况,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对于赔偿标准,高院的解释是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实际赔偿数额根据当事人自身的条件状况,以及精神损害是否有严重后果,赔偿数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司法实践中,,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同,从数万元到百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