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理新规:被指证有外遇须自证清白

发布时间:2019-08-19 19:22:15


海淀法院推出审理离婚案件新规———

  针对目前第三者插足已经成为夫妻离婚主要诱因之一的社会现象,海淀法院近日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推出新规定:只要一方初步证明配偶有“外遇”,对方就得自己证明自身清白。

  海淀法院民二庭进行的离婚案件调查显示,家庭“冷暴力”和第三者插足,已经成为近年来婚姻破裂的两大诱因。仅该院受理的高学历夫妻离婚案件中,查明对方有“第三者”的就占到了60%以上,而男方外遇所占的比例是女方的2.5倍。

  据介绍,在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离婚诉讼中,证明夫妻一方有外遇存在过错,对于受害方在离婚多分割财产和主张精神抚慰金方面都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但在实践中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证据又十分困难,因此受害方很难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由第三者插足引发的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海淀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完善了取证原则,采取了更加灵活的认证规则。即:只要夫妻一方有初步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第三者,对方就需要自证清白。

  当事方如何自证清白呢?昨天,婚姻法专家、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给出了解释:“被指有外遇需自证清白并不难。比如妻子拿到了一张丈夫和其他女人拥抱的照片认为丈夫有外遇,而丈夫能够证明这张照片是单位联欢时被同事起哄拍下的就可以算做出了合理解释。”

  对于海淀法院推出的新规,李明舜在接受采访时说,所谓的由被指有外遇的一方自证清白,并不是凭空而论,而是针对妻子或丈夫提供的认为对方有外遇的初步证据,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供反证。比如丈夫晚上经常和某位女同事外出,妻子合理怀疑丈夫和那位女同事关系不正常要求离婚,妻子的怀疑可以说合乎常理。而丈夫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和女同事外出是为了陪客户吃饭或其他的应酬,妻子属于多疑。法官就不能仅凭妻子的这个说法认定丈夫有外遇。

  该做法对于保护因第三者插足而引发的离婚案中的受害方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适用中法官应该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