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0 17:46:15


  核心内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该符合哪些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对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有过错方请求赔偿的制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该要符合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已经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等条件。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此外,适用《婚姻法》第46条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论是无过错方还是过错方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应当将《婚姻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