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中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证据?
发布时间:2019-08-16 14:15:15
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即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应提供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判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示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6)鉴定结论。。,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1)客观性。即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应提供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判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示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6)鉴定结论。。,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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