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殒命祸起婚外情 五万元难消丧子之痛

发布时间:2019-08-04 06:19:15


由于小饭桌老师的失误,6岁女童被“小三”接走并惨遭毒手,孩子的父母将小饭桌开办者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9年2月份,原告钱某将自己年仅6岁才上一年级的女儿甜甜全托给被告张某夫妇开办的小饭桌。双方约定,星期一至星期五期间的吃、住、行、学习均都由小饭桌负责,周末原告来接女儿回家。2月20日(星期五),平时负责接甜甜的老师因有事,被告张某派另一位老师赵某去接甜甜等人。下午3点多钟,孩子们放学了,赵某发现甜甜没来小饭桌集合地,赵某随即询问了甜甜的同学,被告知甜甜被一位年轻女子接走了。赵某误以为甜甜是被其母亲接走了,便带着其他孩子回到小饭桌,没有与原告联系核实。下午5点多钟,原告到小饭桌来接甜甜时才得知女儿被别人接走了。心急如焚的原告急忙打电话询问亲戚朋友。不久,反馈的消息证实了原告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甜甜是被其父亲钱某的情人葛某接走了”。当晚7时30分左右,失去理智的葛某将甜甜扔入龙子湖中,致甜甜溺水死亡。杀人凶手葛某虽已伏法。但痛失爱女的原告认为被告张某夫妇未尽到约定义务是导致其女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学校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绪激动的原告带人在张某开办的小饭桌处拉起横幅,要求张某还其女儿。

  张某夫妇认为,甜甜是被葛某杀害的,应由葛某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原告钱某对该起悲剧的发生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正常经营,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现无赔偿能力。

  学校认为,自己已尽到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主审法官又背靠背从情与法两方面给双方当事人作工作,最终张某夫妇同意赔偿原告4万元,学校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