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外情签“借腹生子协议” 孩子抚养权归谁

发布时间:2019-11-07 04:59:15


为夺回儿子抚养权,24岁的刘某一纸状告儿子的爸爸郭某。郭某却否认与刘某谈过恋爱,称两人签有“借腹生子”的协议。近日,,双方签订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孩子抚养权归郭某。

    刘某称协议是被胁迫签名

    2007年年末,刚从广西中医学校毕业的刘某到东莞的一家药店工作,认识了该药店的老板郭某。郭某今年36岁,是顺德勒流人,在东莞开有几家药店。

    刘某说,两人认识不久,郭某便开始热烈地追求她。当时,刘某也觉得郭某成熟稳重,风趣幽默,“很有感觉”。几个月后,郭某在药店旁租了个两室一厅的套间,两人开始同居,不久刘某便怀孕了。直到同居后,刘某才知道郭某原来是有老婆的。

    郭某则称自己在与刘某发生关系前,已经清清楚楚地告诉刘某自己是想要“借腹生子”,有两份协议为证。

    不过刘某称协议是在胁迫情形下签名的。对此,因其不能举证予以证实,。

    刘某不服判决 已提出上诉

被告郭某与妻子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2007年年底,郭某认识了刚从大学毕业的刘某。两人相好并同居,不久后刘某怀孕。2009年2月22日,刘某产下一子。

    2008年10月8日,郭某与刘某签订第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刘某承诺不破坏、不拆散郭某家庭,郭某则要向刘某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要在刘某怀孕期间每月支付25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由两人共同抚养,入郭某家的户口。协议签订后,郭某也依约支付了相关费用。

    2009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书,其中约定:刘某同意孩子由郭某夫妇抚养,并承诺离开郭某独立生活;郭某给予刘某13.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孩子18周岁前,刘某不告知其亲生母亲身份,且不得单独与孩子见面,不管以后结婚与否都不能找任何理由要回孩子;如有违约,郭某有权追回所有费用。

    签下第二份协议的第二天,郭某抱走孩子。此后刘某曾到郭某老家看过孩子,并多次提出要回儿子,郭某不予理睬。今年4月29日,起诉

,两人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协议。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虽然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的司法解释,但是通过对郭某与刘某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的综合分析比较,,驳回刘某的诉讼要求。

    刘某不服判决,已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对话

    “我以为生下孩子他多少会给我个名分”

    南都:你为什么同意签订这两份协议?

    刘某:一方面,我产后抑郁症严重,身体不好整天昏昏沉沉,完全是他逼我签的;另一方面想不到他会这样对我,把我当成生孩子的工具,我当时巴不得马上离开,永远都不要见到他。

    南都:你当时为什么想生下孩子?

    刘某:我以为孩子生下来了,他多少会给我个名分。

    南都:为什么现在想要回孩子?

    刘某: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我是孩子的亲生母亲。

    南都:你怎么看郭某这个人?

    刘某:一开始他对我很好,谁知他只是当我是生孩子的工具。我当时年轻,太天真太幼稚了。

    (针对刘某说法,昨天下午记者致电郭某,,,“其他问题我不想说,我坚信只要做好自己,无愧于心,做人要有仁与德。我不在乎别人怎么看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