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与事实婚姻效力刍议
发布时间:2019-08-05 01:12:15
何为婚姻?在不同的教科书上有不同的定义,有的教科书把婚姻定义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上述定义混淆了婚姻成立与婚姻效力的界限。如按上述定义理解,世界上根本就不会存在重婚的概念,任何所谓的重婚行为都不会是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即该行为不产生婚姻关系,既然连婚姻关系都不存在又何来重婚一说呢?法律制度内在的和谐以及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良性的互动是法律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的前提,而法律上所言社会秩序,亦是跟着社会事实来的。从客观来讲,婚姻实质上应为一种客观事实,而非一种法律行为,其成立与效力也是两回事。
如上述定义成立,则刑法与民法之间就会产生实质的效力冲突,并不仅仅是判断标准的宽严问题,而是关系到实体存在与否的根本问题,同样的案子经过不同的程序就会得出完全对立的结果,显然是不合适的。如甲、乙二人之间先成立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了三年,乙与甲因故分居,离婚,乙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丙恋爱,对丙隐瞒了其与甲的婚姻情况,并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甲、丙知道了实情,如甲选择刑事程序,则乙构成重婚,丙与乙的婚姻无效。如丙选择民事程序,因甲、乙之间不构成合法婚姻关系,则丙与乙的婚姻合法有效。婚姻的效力取决于事后选择的不同法律程序,且结果截然对立,岂能让人信服?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相待的结合”。该定义应该说比较贴近婚姻的本质,但笔者认为一男一女在形式上表现为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以夫妻相待的结合就是婚姻。所言以夫妻相待包含如下两层意思:一、双方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婚姻双方应以公开的形式对外表明其相互之间存在夫妻相待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是否是合意要终生共同生活,他人是无法从外观进行判断的。只要满足这一形式要件的结合就构成婚姻关系,至于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或可撤销,那就要看其实质要件是否能满足国家法定的婚姻有效要件。
事实婚姻并非是我国法定的婚姻形式,在《婚姻法》中只规定了法律婚作为唯一的合法婚姻形式。鉴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姻关系,如果不加区分一概不予承认,势必不符当前的社会现实,如果全部承认又会导致架空《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虽然最高院的这一规定结束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人认为其是有效婚姻,也有人认为是无效婚姻,还有人认为是可撤销婚姻或婚姻不成立。究竟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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