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发布时间:2019-10-26 09:28:15
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案情]
原告袁男与被告吴女于1987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于1998年8月及1990年生育两个儿子。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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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审判]
:原、被告于1987年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至今,虽双方同居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但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原告起诉是在婚姻法修订以后,原、被告之间为事实婚姻关系,,,判决准予原告袁男与被告吴女离婚。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为非法同居关系,其理由如下:
原、被告于1987年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至今,且同居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应为非法同居关系,应判决予以解除该非法同居关系。
本案在审理中,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事实婚姻关系,其理由如下:
本案不能以《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因为本案原告起诉是在婚姻法修订以后,、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因最高院的上述《意见》第二条与《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当区别对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相抵触,故现不能再依据该条的规定来确定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应依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故在此种情况下,只要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就应按事实婚姻处理,而不论其在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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