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发展演变历程
发布时间:2021-05-30 22:09:15
核心内容:事实婚姻的发展演变历程为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限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和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时期四个时期。下面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事实婚姻的发展演变历程。
我国历史以来人民群众对结婚普遍注重结婚仪式而不在乎登记。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几部《婚姻法》均明确的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登记的形式,但男女双方不进行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普遍存在。面对如此现状,、经济、文化生活条件的变化,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也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一)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
根据我国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规定:“男女双方或者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果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该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已经满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的纠纷,应按照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由此看来,在当时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84年8月30日——1994年2月1日)。
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
(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
(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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