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发布时间:2019-08-28 19:24:15


(一)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中止的法定理由,。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保护,但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损害相关人尤其是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通过中止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探望权,来保护相关人的权益。 1、探望权中止的条件 前面已经提到,探望权应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可能导致探望权被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指:探望权人有酗酒、吸毒、暴力、骚扰子女等行为、绑架子女的企图或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等等。 2、请求中止探望权的权利人 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一般而言,: (1)未成年子女; (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可中止其探望权。 (二)探望权的恢复 探望权中止后,只有当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探望权才能恢复。但探望权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探望权不会自动恢复,而是要由当事人,,,探望权才能恢复。 需要指出的是,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特别提醒: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