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发布时间:2020-06-03 11:51:15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

  推荐阅读:

  浅谈对探望权的认识

  探望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问题

  我与前妻离婚后,协议孩子归我抚养,每周六前妻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我发现,每周孩子从其母亲回来后,都对我有抵触情绪,也渐渐不听我的话,经常与我顶嘴吵架。我感觉前妻的探视直接影响了我们父子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和谐的氛围,对孩子的生活、学习都非常不利,我能否起诉前妻取消她对孩子的探视权?

  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该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而且该条还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确实发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依法确定了探视权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探视权是一种权利,也更加是一种义务。夫妻离婚后,不改变孩子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也不因此减少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探视权从某种程度讲也是为了保障离异家庭的孩子,尽量较少孩子的因父母离婚所带来的伤害。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却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确实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但这并不代表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义务的免除,:“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这说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