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权
发布时间:2019-08-03 21:14:15
核心提示:夫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另一方有监护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夫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另一方有无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当夫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另一方是其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没有经过法定变更的情形,其他人不具有直接的监护权。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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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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