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探视权吗

发布时间:2021-04-22 00:37:15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依附于婚姻关系。父母即使离婚,也不会影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是有抚养、探望子女的权利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剥夺。双方离婚应该对探视权协商,那么,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呢?

  一、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视权的内容

  (一)探视权的主体

  这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视权的行使

  这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视权的中止

  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

  (四)探视权的恢复

  恢复探视权,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三、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探视权的设定,既是对没有抚养权一方的权利保护,也是督促其多关心孩子,多与孩子见面交流,背后为了保护家庭破碎的小孩的心理的目的性更大。小编提醒,拥有探视权的父母一方,应该积极主动行使探视权,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得阻碍其行使探视权。同时,探视权必须亲自行使,不得委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