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与给付

发布时间:2020-02-28 13:03:15


  核心内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那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又怎样确定呢?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一次性给付?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介绍。

  (一)子女的抚养费怎样确定?

  根据1993年11月3日颁布<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故分为如下情形: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9、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0、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一次性给付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明确抚养费是结束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然而有一些当事人,害怕在好不容易逃脱婚姻的牢笼后,又因给付子女抚养费而遭到另一方的纠缠。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些法官从便于执行的角度出发,会判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抚育费一般是先确定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按月或按年应支付的抚育费的数额,从离婚时至子女十八周岁(有些情况下子女不能独立生活,还要增加计算的时间)计算应承担的抚育费的总额,由非直接抚养一方一次性支付总额。

  一次性给付扶育费适合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拖欠抚育费的情况。,但子女在抚养期间死亡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剩余的抚育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出现超过协议或原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时,子女仍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