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赡养老人 法院判决讨公道
发布时间:2019-08-25 12:56:15
不孝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近日,原告老王将三子女告上法庭。
原告老王今年65岁,系四川省屏山县锦屏镇金沙村三组农民,其妻子于2006年12月8日病故,原告一人单独生活。膝下有两子一女。 三被告已成家独立生活, 现原告患骨质增生, 生活不能自理, 无钱医病吃饭, 多次找三被告给付医疗、生活费未果,赡养费200元,医疗费凭发票各承担三分之一,直到原告死亡。在法庭上,原告的小儿子辩称:原告生病属实,但自己的妻子长期生病巳用去医疗费数万元,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有病在身,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要求三被告结付医疔费、生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以支持。三被告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给付原告赡养费,未给付,没有尽到为人之子女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笫三款的规定,判决 原告的大女和次子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三子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原告的医疗费凭发票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直至原告死亡。
原告老王今年65岁,系四川省屏山县锦屏镇金沙村三组农民,其妻子于2006年12月8日病故,原告一人单独生活。膝下有两子一女。 三被告已成家独立生活, 现原告患骨质增生, 生活不能自理, 无钱医病吃饭, 多次找三被告给付医疗、生活费未果,赡养费200元,医疗费凭发票各承担三分之一,直到原告死亡。在法庭上,原告的小儿子辩称:原告生病属实,但自己的妻子长期生病巳用去医疗费数万元,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有病在身,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要求三被告结付医疔费、生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以支持。三被告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给付原告赡养费,未给付,没有尽到为人之子女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笫三款的规定,判决 原告的大女和次子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三子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原告的医疗费凭发票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直至原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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