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判决子女抚养权原则或依据

发布时间:2021-04-13 0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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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就是为子女的福祉及利益(welfare and interest of the child)着想,认为由那一方抚养对子女较好。


  
      如双方有争议,法庭会要求社会福利署提交一份报告(Social Investigation Report),社会福利署职员会约见父母双方,了解他们的情况及渴求,并作出建议,一般来说,如子女年纪较小,抚养权给予母亲的机会较大,如果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法庭会判男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所以女方的经济能力对争取抚养权并不算重要因素。


  
       此外,法庭会依照社会福利署报告的建议判决的机会也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