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费存在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30 07:47:15
抚养费对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来说是有其重要性的。我国的离婚率均居高不下,且呈快速上升的态势,从而导致大量的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现,社会问题的增加。所以,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地支付,是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生存条件的首要问题。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对于子女抚养费协议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漠视子女权益,在相当一部分的离婚协议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同意自己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有的当事人甚至把未成年子女当成要价的“筹码”或者可以分配的“财产”。所以说,离婚协议作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的一个前提条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做法令人担忧。
二、对离婚协议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赋予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权仅仅是形式审查,并不审查实质内容。此外,婚姻登记机关是仅仅将父母双方作为当事人来考虑的,并没有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考虑其合法权益。显然,目前的制度是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割裂开来,把离婚放在第一位,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只作为离婚后果的处理。民政部门的形式审查不利于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确实是存在缺陷的。
三、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夫妻双方确定的抚养费的给付单凭道德责任、情感约束进行,执行到位的情况很少。另外,启用司法程序来执行子女抚养费用,成本高、效率低,在分期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多次执行。]
子女抚养费协议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的未成年人子女来讲是十分之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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