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吗?

发布时间:2021-03-17 10:26:15


  [案情简介]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8年5月在深圳一舞厅相识,后双方交往甚密,关系暖昧,同年12月未经政府部门登记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耿某某未达法定婚龄)。同居期间共生育两子女。长女倩倩1989年12月出生,次女琪琪1991年5月生。之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口角互不谅解,夫妻不睦。1994年3月原告起诉非法同居关系,,长女倩倩由被告抚养,次女琪琪由原告抚养,双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不久,被告王某某结识一女青年,两个常常外出不归,对女儿倩倩不管不问。1995年1月被告准备结婚,私自将女儿倩倩送养他人。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将女儿领回。被告声称,女儿由我抚养,我是她的监护人,我有权送养他人,任何人无权干涉。原告无奈,,但要求被告支付两了女的抚养费。被告在其辩称中同意原告抚养倩倩,但不同意支会子女抚养费。,判决变更女儿表现上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各40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

  [法律分析]

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 男女,或忆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如何,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如何,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价格体系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付担子女必要的生活 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的含义是:(1)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纯净赠月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可将子女领回去抚养,但生母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年老生活困骓、丧失劳动力时,非婚生子女应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4)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践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相同,不能由于他们是非婚生子女而在分配父母遗产时,份额少于婚生子女或者根本否认非婚子女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分娩 的事实而产生,一般无需加以特别的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亦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

  李案原被告1988年12月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原告当时未达法定婚龄,双方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对所生子女倩倩和琪琪,被告并没有否认是自巳的亲生子女,因此可认定为原被告双方的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应负担同居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下得另一方的同意。“被告私自将女儿倩倩送养他人显然无效,原告有权要求变无养。被告不自觉履行抚养义务,将将女儿送养他人,如果强行将女孩倩倩判归被告抚养,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离婚案件处理子妇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规定,判决变理女孩倩倩由原告抚养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一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