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怎样适用“亲子鉴定”的?
发布时间:2019-08-07 08:32:15
导读: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需要作亲子鉴定的案件有逐渐增多的态势。现就亲自鉴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首先要有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其次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前提下,即使法官对案情有所怀疑,也不能主动启动鉴定程序。:“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在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批复》从严掌握的原则,。这是因为亲子鉴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基因样本来鉴定,基因样本的提供涉及人身权问题,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获取样本。
二、对于亲子关系应当首先适用婚生子女推定规则。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按照一般的亲子法原理,凡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不管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均为婚生子女;凡是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不管是否婚前受胎,也为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设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已经成为认定父母子女关系的默认规则。
三、否认父母与子女的婚生关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有关当事人要求否认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目的常常是为了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要对婚生子女进行否认,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予以推翻。进行“亲子鉴定”是对婚生子女进行鉴别的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径,但鉴定结论并不是否认婚生子女的唯一证据。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还包括妻子受孕期间夫妻未曾同居,如在外地工作、患病住院或监内服刑等,或者夫妻反目,分床别寝,或丈夫没有生育能力等证据。
四、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能否以妨碍举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一概而论。
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情况下随便推定。因此,在一方拒绝鉴定时,应当谨慎适用法律推定。要否认与婚生子女的血缘关系,并且有其他旁证证明存在无血缘关系的可能性,可以按证据规定由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若提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旁证,仅仅打算以亲子鉴定作为结论依据,在另一方拒绝鉴定的情况下,则不适合适用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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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言律师,南开大学管理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大学英语六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执业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现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胜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王胜言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非诉及诉讼综合法律服务。在非诉领域,王胜言律师目前担任数家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股权转让、破产清算、劳动人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英文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在诉讼领域,王胜言律师成功代理过各种民商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继承、交通事故... 王胜言律师电话:13920557198,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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