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17 20:56:15
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现对《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民基发(1998)21号,以下简称《规定》)解释如下:
一、《规定》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出国人员或内地出国定居华侨的,,。
二、《规定》二“……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的规定,目的是了解该外国人原配偶是否为中国公民。下列形式的文书均可以作为有效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1)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注明当事人原配偶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
(3)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当事人原配偶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
,由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原配偶本人作出的国籍声明;
,由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作出的原配偶国籍声明;
结婚证;
(7)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当事人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8)该国驻华使领馆公证的当事人作出的原配偶国籍声明;
(9)当事人称本国法律不允许提供原配偶国籍证明的,当事人须提供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不予出具证明的照会,并提供经申请结婚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原配偶国籍声明。
三、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所指存档材料是:、(离婚证件或国籍证明的)公证(认证)书、判决书生效证明。
离婚证件公证书一般是对复印件公证(另纸公证),如果公证、认证是在离婚证原件上做的,而当事人认为仅此一件,须自己保存,登记机关应在原件上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再婚”,并将复印件存档。
-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办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美华侨张雪芬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已判决离婚,我国法院是否再作判决问题的批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境外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问题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的批复
-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